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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规问题。
<受理范围>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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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
(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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