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全市率先启动巡回检察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相关工作部署,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近日,我院结合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出台《巡回检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率先启动巡回检察工作。
《办法》明确巡回检察工作要建成“四个平台”。即:立足于检察职能,通过开展接受控告申诉、化解社会矛盾、预防职务犯罪、监督惠农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等检察工作,夯实检察工作发展基础,努力建设检察机关便民利民的接访平台、化解矛盾的维稳平台、维护民生的监督平台和检察工作的信息平台。
《办法》明确巡回检察“九项职责”。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基层一线的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国家利民惠农、强农政策落实及专项资金运作情况;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和平安创建;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开展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进村入户走访群众,了解掌握涉检信访、舆情,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办法》明确巡回检察工作网络。巡回检察工作主体为职能部门、办案部门和基层检察室。成立巡回检察办公室,与去年成立的服务基层工作组合署办公,负责对全院巡回检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检察室的乡镇在辖区设立工作联络站,作为开展巡回检察的常设机构,其他乡镇设立若干巡回检察工作联系点。巡回检察机构统一挂牌,设立举报箱、检务公开栏,公开巡回检察人员名单及照片、巡回检察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为保证巡回检察工作正常开展,《办法》还明确下一步将建立三项工作制度。一是巡回检察工作安排制度。规定巡回检察办公室定期组织、基层检察室每周、其他部门每两月开展一次巡回检察,并设立巡回检察工作日志;二是巡回检察事项的处理制度。包括接受控告申诉登记和移送制度、职务犯罪线索登记和移送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三是巡回检察评价制度。将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各职能部门配合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情况纳入本院内部绩效考评,督促巡回检察工作有序全面开展,并取得成效。
|